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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买理财亏18万 法院为何判银行赔7万元?

2021-03-01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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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62岁老人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一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2017年,由于产品亏损,王某只赎回了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老人实际亏损约18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后获悉,2015年5月5日,王某购买产品时,《案涉产品申请书》上方载明:“您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是银行存款,也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您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也可能产生损失。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银行作为代理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同日,根据该行的测评标准,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而其购买的案涉产品风险级别为低风险,她同时购买的一款基金为高风险。2015年6月13日,王某收到案涉产品的分红收益49340.71元。2017年12月4日,她申请将案涉产品全部赎回,赎回金额为772483.74元。加上之前的近5万元利息,这笔100万元的投资,王某实际损失为18万元。

此后,王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及利息等。王某认为,银行为了盈利不惜虚假陈述,欺骗金融消费者,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一审驳回王某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书披露,银行方面辩称,王某购买理财产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均是明知的。银行已经向其尽到了详尽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在王某办理购买及赎回该理财产品的业务凭证中,银行已经做到了风险提示,并对相应的产品合同、风险提示书向其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充分提示了产品风险。

银行方面还提出,王某还购买了风险等级更高的基金产品,这些产品也超过了其风险承受能力,但其依然签字确认购买。银行没有实施侵犯王某财产权益的行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客户经理在营销过程中有虚假宣传承诺。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辨别力和判断力,王某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经亲自签署了代理业务申请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亦载明进行投资所应承担的可能风险,故应视为其已知晓所包含的投资风险。王某作为投资者,应当承担正常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失,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银行赔偿30%本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法院曾主持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协商成功。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下,北京市二中院特意为此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这一改革模式公开开庭审理。来自社会各界的7名公众代表共同参与庭审观摩,随后向合议庭提供了其单独形成的评议意见作为最终裁量之参考。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

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也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同时指出,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之效力。这笔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变化和波动所致,并非银行代理行为导致,因此王某也应对自己投资之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较为清楚,但未对本案事实予以全面审视,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害王某财产权益之行为,酌情确定其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即银行应赔偿王某7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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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规则尺度 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第一,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

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文/本报记者 程婕

供图/视觉中国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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