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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转学等保护 最高法发布《新刑诉法解释》

2021-02-04 北京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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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2月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刑诉法解释》),对保护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制度的适用等内容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十分重要的改革与完善。

具体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共26条,对刑事诉讼法18个条文作了修改。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强化辩护权保障、强化质证权保障、强化被告单位的诉权保障、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等。

其中,《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同时,为切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看来,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来说,此次的司法解释更关注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类的案件,也更注重教育和心理疏导。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此解释的出台对于讯问、批捕、庭前准备、开庭、宣判等程序均有限制,也更要求司法机关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此外,《新刑诉法解释》明确了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介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也属于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一般影响力大、案件疑难复杂,若对案情掌握不够全面,将对死刑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死刑案件审理程序上必须严格、审慎。”高同武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死缓二审开庭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对有争议部分重点审查,开庭审理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查清案件事实,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值得一提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已有两年时间。但近期也有部分使用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因量刑过轻引发社会争议。

沈亮明确表示,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等。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将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简单从轻处理,要发挥庭审应有功能,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案件审判质效。”沈亮说。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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