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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玉禾田(300815.SZ):佳木斯分公司单位行贿案发回重审

2021-01-19 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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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1月19日丨玉禾田(300815.SZ)公布,公司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于分公司收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的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凤君;原审被告人:樊凤君。

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黑0822刑初99号,判定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在准备相关证据后于2020年10月19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终审裁定,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书证材料、准予注销通知书、营业执照,可能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量刑,应予以查明,故撤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8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过程中,公司认为佳木斯分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处罚金额较小,对公司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未最终裁定,公司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未及时进行披露,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上述刑事案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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