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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融资担保公司可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

2020-07-24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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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4日电 银保监会网站24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下称《监管规程》)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银保监会:融资担保公司可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监管规程》在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解释,实现了监管指标统计与监管制度要求相统一,有利于监督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监管制度要求的落实和执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据悉,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融资担保公司的必要手段,在监管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判断、监管行动制定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收集与核实方面,《监管规程》称,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当分别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审核。

监督管理部门和银保监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对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问询、约谈、专项评估、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等。

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监管规程》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同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分析结论和突发事件情况,结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指标等,科学预判重大风险变化趋势,前瞻性开展短期和中长期风险预警。

监管措施上,《监管规程》提到,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谈话、开展现场检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新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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