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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002513.SZ):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04-08 格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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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4月8日丨蓝丰生化(002513,股吧)(002513.SZ)公布,2020年4月7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王宇,男,住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任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蓝丰生化)董事、副董事长,原蓝丰生化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方舟制药)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蓝丰生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丰生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王宇作为蓝丰生化的关联自然人,禾博生物、宁夏华宝和方舟置业构成蓝丰生化的关联法人;2.王宇占用方舟制药资金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蓝丰生化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蓝丰生化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进行如实披露。

王宇作为蓝丰生化时任董事、副董事长,亲自策划、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直接导致了蓝丰生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是蓝丰生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违规占用方舟制药巨额资金,至调查终结之日仍有约3.3亿元尚未归还,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王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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