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看详情
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属性持续披露指引

2021-06-12 证券时报
语音播报预计5分钟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昨日,上交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科创属性持续披露及相关事项》,明确科创板公司上市后科创属性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督促公司坚守科创定位,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环节,上交所已制定、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配套业务规则。在持续监管环节,重点关注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以信息披露为抓手,督促科创板上市公司始终坚守科创定位。

《3号指引》在内容上有以下特点:一是全面规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科创属性相关持续信息披露事项和要求。具体包括:督促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对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进展及变化及时予以披露;督促公司保持研发投入,保障研发项目有序推进,保持核心技术先进性,对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等发生大幅变化的,要求充分说明原因及影响;督促公司维持科研团队稳定,提升研发能力与水平,要求定期披露研发团队变化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持续进行核心技术人员的评估认定。

二是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研发周期及行业特点,结合持续监管基本逻辑,对科创属性指标不作强制要求,但对包括相关指标在内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重大变化予以重点关注。一方面,因主营业务做优做强、研发周期变化等引起相关指标正常变化,引导公司充分说明,告知市场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对研发进展、产品商业化确实存在重大风险或重大不确定性的,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充分揭示风险。

三是贯彻建设简明、友好规则体系要求,不增加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成本,并明确了豁免披露、自愿披露安排。《3号指引》整合细化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披露要求,方便市场主体理解与适用。衔接《上市规则》暂缓、豁免披露制度,允许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满足公司实际需求;鼓励公司依法依规自愿披露研发进展等科创属性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及时性。

(责任编辑:张洋)
查看全文
去“和讯财经”看本文专题

标签推荐

推荐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