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准确核定残保金人数对于企业等用人单位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残保金人数的核定依据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未达到该比例,就需要缴纳残保金。

在核定残保金人数时,“在职职工总数”是一个关键概念。在职职工总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而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是指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下面通过一个表格来更清晰地展示两者的区别:
项目 | 定义 | 计算方式 |
---|---|---|
在职职工总数 | 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 在编人员数 + 签订1年以上合同人员数;季节性用工需折算;劳务派遣计入派遣单位 |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与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并足额缴纳社保的人数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工数量 |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如实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出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税务机关依据该审核确定书,按照规定征收残保金。
准确核定残保金人数,不仅有助于用人单位合理规划人力资源,避免因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同时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残保金人数的核定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责任编辑: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