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银保监复〔2022〕26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撤销永安保险泸州中支叙永营销部的请示》(永保川泸字〔2022〕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叙永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我分局缴回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叙永营销服务部的保险许可证。
三、你公司要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做好客户服务的承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022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