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地 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85号九州方园大厦17楼
主要负责人:张小虎
当事人:孙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50319861002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
职 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车商业务部经理
当事人:李新俊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50019731111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木桥街
职 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点军区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周立菊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50419630521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办范家湖村
职 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当事人:侯昌辉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50219851213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
职 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姚瑶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08719920517XXXX
住 址:湖北省宜昌市杨岔路
职 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宜昌中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寿财险宜昌中支及责任人侯昌辉、姚瑶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宜昌中支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虚列广告费用
2020年9月21日,国寿财险宜昌中支车商业务部经理孙圳报销4笔广告费,金额合计62000元,报销内容为广告宣传。经查,4笔广告费并未真实发生,报销费用实际用于车商业务部与汽车销售公司、4s店合作开展车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餐费、招待、礼品、各类赞助等费用。
国寿财险宜昌中支车商业务部经理孙圳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记账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个人活期对账单、微信账单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二、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2020年9月22日,国寿财险点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周立菊报销3笔广告费金额合计28900元,用途分别为印制车险防灾防损手册、印制文件袋、印制农险防灾防损手册。经查,3笔广告费并未真实发生,报销费用中24160元被套取后用于给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国寿财险点军区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周立菊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承办责任;点军区支公司经理李新俊知晓上述套费及给予合同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且未予以制止,应承担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广告费明细账、会计凭证、支付电子回单、代理商业车险业务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劳务费用未入账致财务数据不真实
国寿财险宜昌中支2020年12月劳务费56.34万元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截至检查日(2021年5月18日)未入账,少计当期经营成本多计利润,造成当期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利润等数据不真实。
国寿财险宜昌中支办公室主任助理姚瑶负责填写、签报劳务费报销凭证、在报销系统中录入事项等具体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承办责任;国寿财险宜昌中支财务会计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侯昌辉明知上述劳务费未入账的行为未予以制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外包协议、劳务费汇总表、劳务费发票、《利润表》《车险业务情况表》、费用报销审批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业务管理费明细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国寿财险宜昌中支及责任人侯昌辉、姚瑶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经复核后不予采纳。一是国寿财险宜昌中支陈述申辩的主要逻辑是2020年12月的劳务费在次年1月结算属于正常记账处理方式,不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场检查发现2020年的劳务费截至检查日(2021年5月18日)仍未入账,陈述申辩意见与检查的基本事实不符。二是劳务费用未入账会造成当期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利润等数据不真实,存在危害后果。三是国寿财险宜昌中支及责任人侯昌辉、姚瑶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虚列广告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宜昌中支予以罚款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责任人孙圳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二)上述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宜昌中支予以罚款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责任人李新俊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责任人周立菊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三)上述劳务费用未入账致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国寿财险宜昌中支予以罚款二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责任人侯昌辉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姚瑶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上述处罚合计: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三十九万元;对孙圳、李新俊、侯昌辉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对姚瑶、周立菊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