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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美方可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诈一家公司以讹

外盘期货有风险 常见“套路”要识别

2021-06-20 证券市场红周刊
语音播报预计7分钟

作者 |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乔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位“老师”,其微信名为“多年以后”,后经其介绍进入A公司主办的网站进行所谓“外盘期货”操作。为此,乔某根据其指示在上述网站中操作转账人民币6万元,相关资金通过C、D两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全部结算给A公司。A公司本身并无期货经纪资质,但声称与B期货公司存在期货业务委托关系,乔某汇入的款项属于其在B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入金,仅由A公司进行代收。然而,A公司与B期货公司之间仅签订有产品服务合同,其中约定A公司为其开发APP、提供信息维护等服务,并不存在任何有关委托A公司办理期货业务等内容,且A公司并未为乔某开展外盘期货交易。数日后,乔某所投资的“外盘期货”产生了42,664.4元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其遂将A、C、D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赔偿其投资“外盘期货”产生的损失及利息,并由C、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的资金表面上虽然是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外盘期货操作,但A公司并无期货业务经营资质,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B期货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故认定乔某通过A公司进行的期货交易无效;C、D公司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乔某与两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损失与上述两公司没有关联性;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上的宣传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乔某产生的损失42,664.4元损失;驳回乔某关于利息以及要求C、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乔某负担50元,A公司负担851元。

二、何为外盘期货?

外盘期货是指交易所建立在中国大陆以外的期货交易,一般以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交易所内的产品为常见交易期货合约。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机制受限,外盘期货以其24小时不间断交易、多做市商、高流动性、交易品种丰富等特点博得了国内投资者的青睐。然而,个人投资正规的外盘期货的难度大:一是准入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办理香港银行卡或者其他出入金境外银行账户和外盘期货证券账户;二是交易流程复杂,投资者须将资金从境内汇至其开立的香港或其他境外银行账户,并通过前述境外银行账户向香港或者境外期货证券公司入金;三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对境内自然人购汇进行额度限制管理。因此,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外盘期货时需更为谨慎。

三、案件评析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除了前述正规的外盘期货交易以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的绝大多数所谓的“外盘期货”交易多为无效交易。本案中的“多年以后”作为介绍人,A公司私自经营期货业务,虚构了一场“假交易”,属于分工明确的团伙作案。除了本案中的“假交易”的情况以外,常见的外盘期货“套路”还有“假代理”和“假导师”等,即自称是境外期货交易所在国内的代理机构,或者自称“投资老师”,通过“一对一喊单”、“群喊单”等方式诱导投资者多次入金操作,导致投资者巨额亏损。

最后,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遭遇不明人员推介“外盘期货”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进行甄别并谨慎应对,一旦被骗,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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