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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销毁侵权假冒商品 杜绝再流通

2020-08-14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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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4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

多部门:销毁侵权假冒商品 杜绝再流通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意见》提出,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意见》明确销毁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侵权假冒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

《意见》明确了分类处置原则,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权假冒商品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属于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

《意见》规定,销毁侵权假冒商品,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当本着就近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条件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

《意见》明确,涉案的侵权假冒商品,可存放在政府公物仓、办案单位自建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其他执法机关所属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的社会仓库设置的公务仓位中,并应指定专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处理。(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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