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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细节曝光!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被判13年

2020-06-05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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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5日电 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的一审宣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杨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受贿细节曝光!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被判13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1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李杨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首个被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组调查的中层干部。同年4月12日,李杨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4月26日,李杨勇被逮捕。

中国裁判文书网3日公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01刑初37号),披露了李杨勇受贿罪一案的具体细节。

受贿细节曝光!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被判13年

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李杨勇,图片来源:交通银行官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

200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其担任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为马某实际控制的武汉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陈某实际控制的武汉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朱某实际控制的江西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高某实际控制的武汉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等公司在获取贷款、承接工程,以及金某向XX银行湖北省分行出售咸宁市XX大道XX号第XX幢XX号、XX号办公楼等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马某、陈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120万余元(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港币10万元、美元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杨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杨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XX银行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XX银行湖北省(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陈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经营的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承接工程、销售房产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3,142.92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收受马某贿赂的事实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行长,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马某的请托,为马某实际控制或参与经营的武汉市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武汉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A公司等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承接XX银行湖北省分行装修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2013年7月,李杨勇收受马某给予的价值542.9725万元的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XX区商业街XX栋XX层XX室商铺一套。该房产由F公司总经理盛某代持,截止案发时,已支付首付款、贷款本金、利息共计484.8万余元,尚有124.2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2003年至2014年,李杨勇分别收受马某打以高尔夫球输球、亲属过世、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30万元、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0502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586.0227万元。

——收受陈某贿赂的事实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行长,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武汉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等公司获取XX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15年1月、2017年11月,李杨勇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价值903.5942万元的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商品房1套及价值66万元的地下车位2个。该房产和车位由陈某的司机孟某及其妻杨某1代持,截止案发时,该房产已支付首付款、贷款本金、利息共计650.2万余元,尚有349.5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2008年至2016年,李杨勇分别收受陈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30万元、9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108.5942万元。

——收受马某、陈某、朱某贿赂的事实

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朱某的请托,为朱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南昌H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承接XX银行营业网点空调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2006年,李杨勇看中江西梅岭风景区内一处土地债权,提议朱某、马某、陈某共同出资购买。后李杨勇收受马某、陈某、朱某共同出资480万元购得的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债权,其中朱某出资180万元,马某、陈某各出资150万元。该债权先由朱某以C公司名义收购,后于2007年10月过户给李杨勇让朱某、马某、陈某共同成立的江西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名下。2009年后,朱某私下多次将I公司的股权进行变更和抵押贷款,导致该土地权益被法院查封。

——收受高某贿赂的事实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事项中提供帮助。2010年12月,李杨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高某公司所开发的武汉市XX园XX栋XX层XX室7套商铺,收受高某以低价购房方式给予的差价款合计903.1718万元。涉案7套商铺由陈某出面购买并代持,后于2013年分别过户至李杨勇妻子姚某1及妻妹姚某3名下。2007年至2016年间,李杨勇先后收受高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调任探望和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30万元、9万元、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162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950.388万元。

——收受金某贿赂的事实

2010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请托,安排XX银行湖北省分行以总价6,883.08万元的价格收购J公司开发的咸宁市XX大道XX号第XX幢XX号、XX号“XX广场”1-2层办公楼。2007年至2016年,李杨勇先后收受金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0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218万元),共计17.9218万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杨勇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李杨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了相关涉案房产,李杨勇及家属等人退缴赃款共计1,450万余元、港币10万元。本院审理期间,李杨勇家属退缴赃款670.17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杨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31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杨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杨勇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违法所得追缴、补缴情况以及李杨勇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决定对李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杨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杨勇受贿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和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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