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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91 条:董事对第三人担责引热议 关键要点

2024-08-15 自选股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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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已 40 多天,其中“董事对第三人担责”条款备受瞩目】新修订公司法施行至今 40 多天,第六次修订的公司法有大幅变动,股东义务与董监高责任规定变化巨大。公司法第 191 条新增“董事对第三人担责”条款,因“突破公司的隔离”而受关注。该条款自公司法公布之初就被列入,历经四次审议生效。“董事对第三人担责”条款争议不断。有人称其是濒临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救命草,有人担忧第三人滥用权利。近期的第二届中日公司法论坛对董事对外担责制度展开研讨。董事在公司经营中地位重要,此次公司法第 191 条将董事、高管、“影子董事”纳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序列。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室副处长林一英称,特定情形下令董事对外部第三人担责,利于约束董事履职和保护债权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日本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杨认为,该规定或对我国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实务中常有董事利用职权故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新公司法颁行前,我国对董事履职造成第三人损害采取“公司对外担责+内部追偿”模式,实际中公司很少向董事追责。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沈朝晖从法理角度解释,公司法第 191 条赋予外部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该条适用时,需解决董事对谁担责和为何担责的问题,对公司以外的任何受害人担责,因履职存在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而担责。从比较法看,董事的对外责任规则多见于东亚国家及地区。日本东北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内藤裕贵介绍,日本法中的董事对外责任制度有现实意义。新公司法施行 40 多天,尚无关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首案判例。北京市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樱娥分析,未来该条或成公司债权人维护利益的利器。仅就董事行为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而言,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多样。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岳万兵认为,公司法第 191 条所约束的董事侵害行为是“线性、持续、间接”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邹学庚称,该制度为遏制董事重大违法行为。众多学者称债权人权利行使需要边界。沈朝晖对“董事或承担过重的义务”表示担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游呼吁“限缩适用”董事的对外责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湘淳指出,应明确董事对外责任的构成要件。董事对外的侵害行为的认定、损害范围的估量也是难题。学者们认可公司法第 191 条对债权人保护的使命,但认为“限缩适用”该制度以平衡董事与债权人的利益应是未来重点。 (责任编辑:董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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