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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2018-01-17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 2018-004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审查决定书基本情况 近日,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书》(第 34330 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号或专利号:201420651984.5 发明创造名称: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 专利权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 决定书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 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 效。 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 日起 3 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审查有关情况 2014 年 11 月 4 日,公司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 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ZL201420651984.5,授权公告日为 2015 年 3 月 18 日,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2017 年 5 月 27 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 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受理该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 查,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双方当事 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4330号),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宣告公司实用 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所涉产品有关情况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 (ZL201420651984.5)主要应用于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包装。 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于2017年开始上市销售。2017年1-9月, 公司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实现销量85.42万支(折算成5ML/支),营业收入 2,712.29万元,占苄达赖氨酸滴眼液营业收入51,820.54万元的5.23%,占公司营 业收入70,259.66万元的3.86%(以上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且未经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ZL 201420651984.5)全部无效的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将自始 无效,公司将失去该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4330 号)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请求 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已 被其他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相应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 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以上决定要点,本公司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无效宣告请 求人引用的多篇对比文件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前述无效决定与公司产品是否 构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权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并且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 品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即使该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也不会对公 司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产生重大影响。 五、公司拟采取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正与有关律师事务所洽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根据相关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请以上 述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