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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修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 新增上位法依据及罚则

04-08 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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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4月8日讯 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4月8日消息,《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并已列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修订计划。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本次《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新增上位法依据及罚则

2024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新增了针对“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书面合同的相关规定及罚则,因此将《消保条例》列为《实施办法》的上位法依据之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范本,并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推广。发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时,将《消保条例》中相关的罚则在《实施办法》中引用。

二、进一步明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能

单用途卡这一模式广泛存在于各个行业,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有必要在管理范围和权限上加以细分。本条进一步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行业特点,明确单用途卡具体范围、发卡经营者信用等要求,提高预收资金兑付率,合理控制预收资金规模等工作职能。

针对因单用途卡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进一步落实属地化监管,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联席会议机制。

三、完善存管银行定义及开户范围

明确存管银行定义为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要求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开设唯一专用存款账户。

四、强化经营者信用监管及信息对接审核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经营者滥发、超发及失信经营者发卡等现象,明确经营者申请信息对接时需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发卡经营者信用评价报告。

五、新增银行保函预收资金存管监管冲抵方式

针对预收资金存管监管产品要求高、品种单一的情形,新增保函这一预收资金存管监管冲抵方式,并明确保函申请和终止流程、管理要求、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六、修改一般风险警示标准和特别风险警示标准表述

针对一般风险警示标准和特别风险警示标准表述相对学术化、较难理解的情形,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修改相关表述,以便理解。

七、进一步细化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防范措施调整职能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明确:“体育健身行业预付费经营活动的资金存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规模、信用状况等,合理确定预收资金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因此将风险防范措施同样列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

八、细化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措施

针对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缺乏资金来源的情形,明确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承保保险机构、存管银行、保险经纪公司、发卡经营者等主体,都可以依托预收资金,配合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的筹集工作。

明确单用途卡社会风险救济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九、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升级的工作职能

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提高经营者信息对接和消费者查询的便捷性,加强对经营者信息的审核比对,及时向经营者发送动态预警信息。

十、完善动态预警表述

依据立法原意,此处应当指“合同期限距离届满不足一个月”的,向经营者发送预警信息。

十一、删除存量经营者风险防范措施

《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实施后,体育健身行业的存量经营者不再做单独规定,故本条已没有存续必要。

(责任编辑:董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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