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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支持,明确社务公开的时间、频率

04-03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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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农村经济发展已然进入新的阶段。而作为实现农业生产标准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月3日上午,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俊此前介绍,《草案》拟新增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为进一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草案》拟进一步明确社务公开的时间、频率等,新增规定:“社务公开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章程规定。”与此同时,如何在符合国家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支持,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草案》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应当符合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地支持。依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000061)加工、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的合理用地需求。

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周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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