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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生活仅6天,23万余元彩礼返还16万

01-04 极目新闻
语音播报预计3分钟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吴丽芬

小兰(女)与阿亮(男)婚后共同生活仅6天,两人就闹起离婚,23万余元彩礼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6万元。

案情显示,小兰与阿亮在外地工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阿亮根据当地风俗及小兰父母要求,先后向小兰给付彩礼及“三金”费用共计23万余元。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3天,小兰继续去外地工作,春节后两人又在一起生活了3天。小兰多次要求阿亮前往其工作地共同生活,但阿亮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小兰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阿亮表示,如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彩礼和“三金”是父母、家人的积蓄和借款,要求小兰返还。小兰则认为彩礼系阿亮自愿赠与行为,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0万元及购买“三金”3万余元属彩礼性质。被告赠与彩礼行为是为了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至举办婚礼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仅6天,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开启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依据相关规定并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赠与原告彩礼的目的和结果不能实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3万余元的请求,法院酌定为16万元并作出判决。

婚后共同生活仅6天,23万余元彩礼返还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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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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