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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今起施行

2023-12-28 北京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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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金朝力 程靓)12月28日起,《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施行。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意见》,共30条。《意见》规定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并明确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高两部”根据醉驾治理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系统补充完善“2013年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意见》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着力解决各地醉驾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处理不够均衡问题,统一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例如,《意见》重申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明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形,规定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

《意见》织密法网,严密规则,进一步严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依法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例如,《意见》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提出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确保不枉不纵;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更加注重考量醉驾的具体情节,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包括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例如,《意见》在“2013年意见”规定的8项从重处理情形基础上,又调整、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项从重处理情形。

(责任编辑:王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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