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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 最高法回应: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2023-12-01 楚天都市报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姚赟)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关于食品“知假买假”相关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规定。同时,最高法还发布了一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主要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一是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二是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共有16条,其中包括对惩罚性赔偿金基数的认定、对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假药劣药认定的特殊情形、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等内容。

对于“知假买假”的情形,《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购买者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此外,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返还的食品、药品依法不能再次销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说明。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最高法本次发布的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先后共购买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购买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人民法院在这两案中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高法表示,关于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坚持客观标准,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董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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