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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自制电网在东洞庭湖捕鱼获刑:非法获利10万元,造成渔类资源损失21万元

2023-11-21 极目新闻
语音播报预计6分钟

8人自制电网在东洞庭湖捕鱼获刑:非法获利10万元,造成渔类资源损失21万元

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湖南8人在东洞庭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销售,非法获利十万元,涉案人员均获刑。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包括此案。

案情显示,2020年9月,黄某辉、陈某在湖南岳阳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东洞庭湖鲤、鲫、黄颡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鱼,上述两处水域均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

两人先后邀请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吴某峰(另案处理)、谢某兵以及丁某勇,在东洞庭湖壕坝水域使用丝网、自制电网等工具捕鱼。其中黄某辉负责在岸上安排人员运送捕获的渔获物并予以销售,陈某、李某忠、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负责驾船下湖捕鱼,吴某峰、谢某兵、丁某勇负责使用三轮车运送捕获的渔获物。

自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13日,八人先后参与非法捕捞三、四十次,捕获渔获物一万余斤,非法获利十万元。

2021年8月2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八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生态资源、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涉案非法捕捞行为中2000公斤为电捕渔获,3000公斤为网捕渔获。电捕造成鱼类损失约8000公斤,结合网捕共计11000公斤,间接减少了5000000尾鱼种的补充;建议通过以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被破坏的鱼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渔类资源损失价值为211000元。

2021年7月30日,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八人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其行为破坏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影响自然保护区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随后,岳阳县人民法院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辉、陈某等八人进行调解。

经协商,黄某辉、陈某、唐某崇等八人同意按照生态损失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范围内共同购置符合增殖放流规定的成鱼或鱼苗,在洞庭湖水域进行放流,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

2021年12月21日,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渔政监察执法局监督执行下,根据专业评估意见,被告人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及其他被告人家属在东洞庭湖鹿角码头投放3-5厘米鱼苗446万尾,其中鲢鱼150万尾、鳙鱼150万尾、草鱼100万尾、青鱼46万尾,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后,2022年1月1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认定黄某辉、陈某、唐某崇、艾某云、丁某德、李某忠、谢某兵、丁某勇八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不等刑罚。此外,对八人非法获利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阐述本案裁判要点,该案明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以科学方法实现增殖放流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责任,以及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可从轻处罚规则。

(责任编辑:董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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