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铁矿】
6 月 28 日讯,山西省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铝土矿、30 万吨/年铁矿、30 万吨/年铜矿、30 万吨/年石膏矿、10 万吨/年金矿、10 万吨/年锰矿、30 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10 万吨/年冶镁白云岩矿、50 万吨/年露天采石场。
以上矿种新建和改扩建后服务年限不少于 5 年(不含基建期)。自 2025 年起,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达不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应通过资源整合、产能核增等方式,于 2025 年年底前达到规定要求;未达到的,一律不再延期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