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监管要求提升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比例】新下发的《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监管要求提升高管、基金经理跟投比例。该意见稿要求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在持基跟投方面,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用于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无权益产品的除外。 本文由 AI 算法生成,仅作参考,不涉投资建议,使用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