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金罚决字〔2024〕74-77号)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贷款管理不到位;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信用证贸易背景不真实,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对其罚款90万。
何兆欣(时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司业务营销五部总经理)对该分行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事项负有责任;龚志刚(时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甄向征(时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司业务营销四部总经理)对该分行信用证贸易背景不真实,福费廷资金回流开证人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对上述三人分别罚款5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郭健东)